拥有律师和医师双资格证书,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医药卫生健康产业法律事务部核心律师兼医+法律团队秘书长。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本硕连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入职三甲综合医院临床科室,先后在心内科、神内科、内泌科、软伤... 详细>>
律师姓名:潘晓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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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101201911098726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艺路11号华润大厦B座24层
一、医疗美容事故如何处理
(一)医疗机构的内部处理流程
1、医疗机构作为一个专业机构,一般会建立内部报告制度,便于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时掌握情况,在发生医疗纠纷,尤其可能是医疗事故的纠纷时,启动处理预案。
2、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过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与临床医师及科室领导沟通,也可以向门诊部、医务处(科、部)等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职能部门以及院领导投诉。
3、临床科室或职能部门接到患方投诉后,根据患方投诉内容可进行相关简单处理,一旦出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必须上报。
4、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同时,组织人员对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争议或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

(二)医患双方关于医疗纠纷赔偿事宜的处理流程
1、与医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赔偿协议
2、申请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3、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发生医患纠纷的情形
(一)误解性医疗纠纷
因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认知及专业知识局限,或医务人员的解释态度等导致他们认为该医疗后果并非政党后果,而发生的纠纷,此种情况下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并无过失。
(二)诊疗护理过程所致的医疗纠纷
这类纠纷是医患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是由于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和护理时出现不良后果而与医方为其产生的原因、性质、因果关系等问题的认识产生的分歧或争议。
(三)因输血导致异常反应与感染纠纷
患者在输血治疗过程中,因对输血血液的血型、品质的检查存在的缺陷,或对患者输血后出现的反应和症状未给予及时的观察与处理,导致患者出现输血反应并发症的产生的医疗纠纷。
(四)医用产品质量缺陷损害纠纷
因使用的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致使求医人员健康受损产生的纠纷。
(五)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损害纠纷
因预防免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过失,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其他非必要的损害而引起的纠纷。
(六)医院内感染纠纷
患者在住院期间,因医院环境和医疗行为所引起的细菌、病毒等生物性感染。包括内源性感染和外源性感染两类。前者指来自患者机体内部,因长期受肿瘤等疾病影响使患者自身抵抗力下降引起的;后者由于非患者病体原因引起的。
(七)医疗美容损害引起的纠纷
另外,医疗纠纷还包括因医疗服务合同中的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如先知、保密义务引起的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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